天之道,在古代哲学里应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含义。

天人关系一直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问题。佛教传入后才有阴间或阴国、阴曹地府之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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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三川实震,是阳失其所而镇阴,阳失在阴,川源必塞。《中庸》云: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在此种意义上讲,天与天道是一回事。)周幽王时史伯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

(注:《白虎通德论?五行》。二是事物之间不和谐,严重失序,引起痛苦不安。在一般社会科学领域所体现出来的多元真理观,在法学领域则表现为对于某一法律结论既有支持、又有反对的许多理由。

在法律推理中,我们应当综合考虑三种可反驳性,"推论的可反驳性是在一个法律理论中进行理性推理的根本特征,它是某一特定法律理论应用到一个特定案件时发生的推理。"纯粹科学是一种关于不可改变并必然存在的事物的知识,它是一种依赖于推理证明而能被人学习的演绎性知识,其典范是数学或其它自然科学,反之,实践智能则不是一种按照普遍原则进行推理的永远不变的知识,它是一种不能通过单纯学习和传授而可获得而只能通过长期经验积累的智能由于具有可反驳性的命题所组成的知识体系,必须透过逻辑可演绎性以外的推论合理性,来保证其知识的正确性,融贯性就是一个方案。另外,随着中国逐渐融入全球化的滚滚洪流,国外利益集团迅速渗入国内社会,全球化使中国经历着"由简单社会向复杂社会"的转变,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更加复杂,这必将影响对之进行调控的社会规则的转变,"对中国而言,全球化意味着社会结构、主体交往行为方式的转型,这些转型必然意味着规范它的社会规则的转型,而社会规则的转型,在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就是法律的转型。

马长山则强调"社会整体转型",整个中国社会实现着从政治社会到经济社会、从伦理社会到法理社会、从一体同质社会到多元异质社会、从集权规划社会到市场自主社会等等的转换。" 当哲学上把理解、解释看作不同观点之间交流、对话过程之时,相应地,"在法学上,法律论证中的对话就不仅包含了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交流,而且更重要的还有主体跟主体之间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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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对于知识的证实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变得不可能,基础主义者关于"基本信念"的主张是专断、荒唐的。基础主义者主张,我们的信念体系具有一种等级结构,知识证实可以凭借推论关系从一个信念传递到另一个信念,或者从一套信念体系传递到另一套信念体系,直至追溯到某些经验信念。[关键词] 社会转型 利益多元 法律论证 融贯论 和谐 自鸦片战争始,中国步入多变的社会转型时代,从封建专制到现代民族国家、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每一步发展无不是整个社会形态的转变。对话,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命题学理论,或称论辩术。

所以,佩兹尼克的融贯论又可以称为形式融贯论或逻辑融贯论。"现代司法活动对于民主政治的重要意义首先表现在国家和社会,或政府官员与公民的关系方面。" 这里固然可以发现融贯论极易遭人指责的一面:仅依赖信念之间的支持关系,一个新的信念就会获得完全的证实。融贯论者认为,我们不可能发现任何这样的基本信念,在知识的证实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信念可以被任意武断地赋予这样特殊的地位。

从学者们的认识来看,彼此之间的见解不尽相同,笔者认为,这些不同的观点并无对错之分,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视角透视这个正在变化着的社会,有的是从某个视角对当前社会变迁的解读,有的是从整体上概括整个社会的变迁。融贯论为法官的决定提供一个整体观念下的衡量标准,既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形成制约,又对社会强势群体的不良干涉产生抵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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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学经验中,文本之于读者或读者之于文本都不是自言自语的"独白",不是说教,不是耳提面命,而是倾听与交谈、理解和交流,对话使解释成为一个问答过程。实践中的每个行动者都理解到,法律实践允许或要求什么,乃取决于某些命题的真值,而这些命题的意义仅有透过实践并且在实践中才能获得。

(ⅳ)只有很少数无法说明的异常状况。在关于法律体系的融贯论中,德沃金认为在法律体系内存在着"唯一正确答案",在这一理想指引下,他预设了一位具有超人技巧、学识、耐心和聪慧的赫拉克勒斯这一超级法官。另外,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其他社会问题: 中国的贫富差距正在逐渐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另外,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不当存在,会形成不同利益集团或阶层在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失衡,如果这种失衡状态得不到及时调整,弱势群体的竞争力会越来越弱,强势群体则越来越强,后者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力会不断增长,极容易形成两极分化。三、对话式论证的缺陷弥补:整体的融贯论 对话的法律论证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法律决定的专断性,"是排除司法专断的有效措施" ,但是,只强调对话的司法过程会导致另一个困境:法官岂不是成为"和稀泥"的了?而且,法官若毫无原则地"衡量"各主体的利益诉求,极可能成为如上文所述的社会强势群体继续"合法"攫取利益的工具,这与当前政治道德的和谐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如前所述关于蜘蛛网的隐喻,在融贯论背景下,对某一信念的证实求助于该信念所属的某一融贯一致的信念体系,信念借助于与这一信念体系中若干个其他信念的推论关系而得到支持。

主体的多元必然产生竞争,市场模式下利益主体的生存方式如同自然环境下动物之间的弱肉强食一般,强者生存、弱者消亡,如果只考虑某一个或某几个利益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话,单纯依赖市场的调节足可以完成这一任务。本文无意在此讨论更多,详细阐述参见蔡琳:《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

德沃金的整体性(integrity)法律理论即是这种融贯论。如此一来,"司法场域是一个围绕直接利害相关人的直接冲突转化为由法律规制的法律职业者通过代理行为进行的辩论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空间。

社会转型时期,新生社会关系的大量产生并急剧变化,并且,强调主体间对话的全民公决式立法过程推迟了法律文本完成的时间,更是凸显法律的滞后性。(ⅵ)它满足了观察的要求(observation requirement),亦即,它必须包含一套法则,这套法则足以提供人们在合理范围内形成自发性的、多样性的认识信念,包括内省性的信念。

但是,只有平等的对话与协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法律决定是在对话式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融贯的司法信念进行整体衡量的结果。" 相对于政府和官员来讲,公民显然属于弱势群体,法院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反映了司法对不均衡地占有资源的社会群体进行利益平衡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转型时期的阶层认同危机。从理想化的角度来讲,用以证成司法决定的论证结构应当满足融贯性的以上性质要求。伽达默尔在理解、解释、对话等诸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解释学哲学体系,从而超越了传统的形而上学的哲学理念。

只不过,法官不再是简单地仅仅根据某某法律第某某条直接决断,而必须综合衡量各种因素,而后裁决。由于体制的不成熟甚至失误,中国在利益分化过程中产生了一种经济利益的怪胎--既得利益集团。

" 哲学解释学为法律决定过程的对话性质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下,由于社会的迅速分化,形成各个利益集团和阶层。

毋庸讳言,两极社会是一个危险、断裂的社会,各利益集团或阶层之间、尤其是既得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群体之间缺乏有机联系,相互之间难以实现有效沟通与妥协。但更应该看到融贯论者引以自豪之处:以信念体系整体的"真"为单个信念的"真"提供担保,这极大提高了证实的确定性程度。

但是,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生存是整个社会的共同生存,发展是整个社会的均衡发展,为实现大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并达致彼此间的和谐共处,各利益主体必须依赖法治实行对话式的纠纷解决模式,通过相互间的妥协与让步实现利益共享。" 司法信念体系中的规范要求和社会后果这两项构成要素,客观地制约着法官的专断性,同时为其拒绝社会强势群体、尤其是既得利益集团对司法裁判的不当影响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宏观上的表现,则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增长以及经济总量的增加:中国经济近10多年来每年都以8%左右的速度增长,2004年达到136500亿元。况且,对话中的主体未必平等,如前所述的政府官员、既得利益集团等,都属于社会强势群体,显然在对话中可以向弱势对方、裁判者施加法律之外的影响。

司法信念体系是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自己的法律前见、并考虑法律决定能够引起的社会效果,整合而成的融贯性整体。他在分析法律规则的可反驳性基础上引出融贯性理论。

在实践中,能够将这张网中的各个节点融贯在一起的则是原则所代表的实质内容--价值或利益,所以,德沃金的整体性理论的落脚点就是"共同体价值/利益"。司法信念体系不仅是法官关于法律整体的理性总结,为判决的合法性提供体系内的形式理由。

将融贯论的整体观置于思维实践,我们会发现,在司法决定的证成过程中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官的司法信念体系。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球化浪潮主宰人类社会的背景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已成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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